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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警长未按规定入室搜查被判违法 month须赔礼道歉

网络整理 2017-03-22 本地信息
(原标题:未按规定入室搜查警长被判违法)

南都讯东莞常平曼克顿公寓一位保安的一句“形迹可疑,涉嫌盗窃”,引起了曾短暂居住于此的租客张俊与东莞市公安局之间一场持续近半年的官司。去年9月,该局常平分局木棆警务区警长接到保安的通报后,迅速带领数位辅警搜查张俊的住处,并将其带回调查8个小时后排除嫌疑。张俊认为该警长属于违法执法,遂起诉东莞市公安局,请求法院判定该执法行为违法,要求东莞市公安局登报道歉,并赔偿误工费和交通费等。

昨日,南都记者获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对该案做出判决,判定木棆警务区警长入室搜查行为违法,但驳回了张俊其余诉请。目前,张俊正在考虑是否上诉。

原告:警长执法违法须赔礼道歉

南都记者旁听了案件的庭审。2016年9月8日上午9点半左右,木棆警务区警长接到曼克顿公寓保安的电话,称在租客信息登记过程中,发现该公寓B座2116房的租客张俊形迹可疑,怀疑有盗窃行为。该警长随即带领数位辅警赶到公寓,在保安王某平带领下,到2116房进行了入室搜查。东莞市公安局称,当时该警长出示了警察证件,并在张俊的配合下对房间进行检查,发现了液压钳等工具。于是口头传唤张俊到派出所调查,传唤理由为涉嫌盗窃。经过调查排除嫌疑后,于当日下午5点50分,让张俊自行离开。

张俊则表示,警长入室后,就用胶带将其捆住,电话也不让接。数人在房间搜查后,将搜查出的液压钳、电脑等工具,连同被捆绑的他一起带回派出所调查。调查期间,一直没有进食和饮水,调查结束后,他自己打车返回住处时,行李物品已被房东清理出房外。

他认为,自己没有犯罪行为,且事发时前后公寓并未发生盗窃,警长仅凭保安的一句怀疑就入室搜查并将他带回调查8个小时,严重侵犯了他的权益和扰乱了他的生活。并且当时只有警长一人是警察,其余人员皆为辅警或公寓的保安,没有出示搜查证明文件,也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警长的执法完全违法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违法,并赔礼道歉”,张俊说。

被告:执法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东莞市公安局辩称,公寓的保安在登记租客信息时,看到张俊房间内有液压钳,多张加油卡,形迹可疑,有盗窃的嫌疑。警长现场检查也确实发现了这些工具。带回调查后也发现张俊有犯罪前科。并且,张俊并不是2116房的租客。经警方调查,2116公寓是业主委托给中介公司放租的,该房间去年5月份由一名廖姓湖南籍男子租下,没有转租给他人。

该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警长在现场进行入室搜查合法有据。现场无法排除嫌疑,口头传唤张俊去派出所,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派出所调查期间,警长依法做了笔录。张俊在询问笔录上亲笔写下了“在口头传唤期间,公安机关充分保障了我的饮食和休息”的字样,并签字摁了手印。

东莞市公安局认为,警长对张俊住处的检查,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调查,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张俊全部诉讼请求。该局还提交了三位公寓的保安以及房东的笔录等作为证据,证明张俊确实有嫌疑。

法院:没有出示搜查证明文件

法庭认为,张俊起诉东莞市公安局一案的焦点有二。一是,警长入室搜查是否合法;二是,张俊要求道歉和赔偿的诉请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事实。

对于警长执法是否违法的问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张俊所称,警长入室后即将其捆绑,并限制其通信自由等,因为张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所以法院不予采信。但是,警长带数名辅警,没有出示合法的搜查证明文件就入室搜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警长检查张俊住所的行为违法。

对于口头传唤张俊回派处所调查的程序问题,法院认为并无不妥。至于有无保障其饮食和休息的问题,张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警长只是在入室搜查行为上存在违法,并未对张俊名誉权等人身权造成侵害,所以,法院对张俊要求东莞市公安局登报道歉以及索赔交通费误工费等诉请予以驳回。

判决书指出,自收到判决书15日内,可提起上诉。张俊表示,自己还在考虑要不要上诉的问题。

Tags:违法   东莞   盗窃   警长   入室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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