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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例跨省大规啕球封喷模非法倾倒垃圾案宣判|被告人|垃圾|藤县

网络整理 2017-05-12 最新信息

5月12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广东东莞生活垃圾跨省非法倾倒浔江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唐某孟、唐某标、黄某文犯环境污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6万元不等。

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广东省东莞市某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潘某全与吴某坤签订“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协议”,双方约定以100元/吨的价格由吴某坤对东莞市长安镇厦岗垃圾转运站积存的垃圾进行清运、无害化处理。后吴某坤又以70元/吨的价格将清运、无害化处理垃圾的工作转包给吴某明。同月,吴某坤承包了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码头的40米海岸线用于船舶装货,并将该码头交由吴某发和莫某棠管理。

2016年7月,吴某明联系被告人唐某孟,以30元/吨的价格将垃圾转交给唐某孟运输、处理。同月28日,被告人唐某孟指使被告人唐某标代表船方与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码头的代表吴某发签订“垃圾委托运输协议”,约定船方在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码头装载生活垃圾后,由船方自由安排地点运输和处理。同年8月24日、25日晚上,唐某孟利用其租用的“平南永佳0585”船在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码头装载约400吨垃圾上船。后被告人唐某孟等三人驾驶该货船从上述码头出发,于同年9月3日15时许到达广西藤县藤州镇民生村登洲尾附近的江面。当日21时许,唐某孟指使唐某标将该船驾驶至藤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登洲头,并吩咐黄某文利用钩机将船上的垃圾往江里倾倒。后三名被告人倾倒垃圾的行为被群众发现并举报,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将三人控制。由于三名被告人往江里倾倒了约100吨垃圾,藤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通知藤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于同日23时起停止取水,直至次日12时恢复取水,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藤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3小时。经鉴定,三被告人倾倒的垃圾中含有汞、铬、镉等有毒物质,且汞、铬、镉的含量均超过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孟、唐某标、黄某文违反国家规定,任意倾倒含重金属的垃圾污染物,属倾倒有毒物质,且重金属含量超过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饮用水水源区内倾倒有毒物质,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被告人均有污染环境的故意和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孟作为船舶承包者、管理者,决定并指挥运输、倾倒垃圾;被告人唐某标代表船方与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码头方签订“垃圾委托运输协议”,驾驶船舶运输并协助倾倒垃圾;被告人黄某文操作钩机直接将垃圾倾倒到江里,三被告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但被告人唐某标、黄某文在犯罪过程中的罪责相对较轻,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三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以及媒体记者等40余人旁听了宣判。

Tags:被告人   垃圾   藤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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